修正本外國銀行營運資料檔及 資料建檔軟體停止維護說明 |
發文日期:90/08/06 主旨:修正本國銀行及外國銀行電子郵件申報作業規定如說明,請於九十年九月十五日前填報九十年八月(含)份資料時開始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為配合銀行法等法令修正及金融監理需求,爰修正本國銀行及外國銀行之營運資料明細檔申報內容如附件,修正後之明細檔內容已登載於本局「金融機構資料申報服務網站」(網址:http://bank.boma.gov.tw)之「各類型金融機構相關檔案說明」項下,請善加利用。 二、本局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台融局資第八八七五三五一○號函(本國銀行)及八八七五三五二三號函(外國銀行)之說明四有關資料建檔介面軟體,自本次修正施行後停止維護,各銀行請依本局所規定檔案格式內容(檔案格式說明已登載本局網站,同說明一)自行產出相關文字檔案。 三、本部九十年六月一日台財融(二)第九○七○七一七四號函規定,有關各(本國)銀行須按月以電子郵件傳送「銀行辦理授信業務(含放款、保證及其他授信業務)統計表」部分,業已納入本次修正範疇,爰自本次修正施行後停止適用。
副本:本局第一組、二組、三組、四組、五組、六組、統計室、資訊小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