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E-mail申報作業說明及注意事項

發文日期:88/11/23
函令文號:財政部金融局台融局資第八八七五三五二三號函


主旨:檢送「外國銀行E-mail申報作業說明」及「金融機構辦理E-mail申報作業注意事項」資料各乙份,請於本(十一)月底前將八十八年十月份資料送本局測試,八十八年十一月份(含)以後資料,請於次月十五日前申報,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本局E-mail申報用電子信箱為pb@pbmail.boma.gov.tw。

三、為加強本項E-mail申報管考作業,提高申報績效,本局除將針對申報延遲與錯誤情形產生管制性報表,作為提供本局審核金融機構該年度增設國內分支機構及辦理新種業務之參考外,另為強化金融機構該項E-mail申報作業之內部管考,請將其列入內部稽核範圍。

四、有關資料建檔介面軟體、憑證作業軟體、資料加密軟體等,請即至本局金融機構資料申報服務網站(網址:http://bank.boma.gov.tw)自行下載及安裝。另有關本項申報作業說明及相關操作手冊等之最新電子資料檔亦請至該網站自行下載。未來本項申報作業相關資料內容如有異動,將以該網站公布者為準,請善加運用該網站。

五、為提高申報資料正確性,除請指定具經驗之專責人員辦理申報、確實執行資料檢核,相關主管並對申報資料進行覆核外,並請留存資料檢核底稿及覆核底稿以供查核。

六、為利申報作業聯繫,請即指定單一聯絡窗口,將申報作業部門名稱及傳真機號碼、申報作業主管姓名與電話及電子信箱、申報作業承辦人姓名與電話及電子信箱等資料函報本局,未來如聯絡窗口有任何異動,請即E-mail至本局聯絡用電子信箱(pbnote@pbmail.boma.gov.tw);又如專責申報人員職務異動時,請一併自行做好操作訓練後移交。至本局相關聯絡窗口資料,請至本局前開網站瀏覽。

七、請即備文檢具總機構營業執照影本及憑證申請資料磁片,向本局申請電子憑證。


正本:美商花旗銀行等

副本:本局第五組、第六組、統計室、資訊小組(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