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本國銀行各營業單位逾期放款比率檔 申報作業說明 |
|
發文日期:90/09/28 主旨:修正本國銀行電子郵件申報作業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部金融局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台融局資第八八七五三五一○號函中規範之「各營業單位逾放比率檔」申報範圍為國內總分行(含OBU)逾放比率高於百分之三之營業單位,基於業務考量,修正為申報全行各營業單位之逾放比率(包含國內總分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支機構),請於九十年十一月申報九十年十月(含)份資料時開始適用。 二、此外,本部金融局九十年八月六日台融局資第九○七一七四四五號函附件「營運資料明細檔」及其檢核公式之內容修正如附件(主要係修正「金融債券」及「授信」之定義及檢核),並已登載於本部金融局金融機構申報服務網站(http://bank.boma.gov.tw)之最新消息及各類型金融機構檔案說明項下,請自行查閱或下載。 三、本部八十六年五月九日台財融第八六六一八五○五號函、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台財融第八七七一四三一二號函、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台財融第八七七五七七一二號函及本部金融局八十七年六月六日台融局(二)第八七七二五一○三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副本:本部金融局(第二組、第三組、第四組、資訊小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