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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9/03
本國銀行、外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卡機構辦理信用卡收單業務資料維護應注意事項
一 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收單業務申報之卡別分類統計,包括【特約商店數】、【當月簽帳業務】及【當月預借現金】等欄位自即日起不須區分「國內卡」與「國際卡」。
二 各種卡別特約商店家數請依新規定分類統計,且二種(含)以上卡別之特約商店總家數取其最大聯集數,分述如下:
(一)VISA卡、MASTER卡、JCB卡及U卡(聯卡中心):其特約商店總家數取其最大聯集。
(二)運通卡AE
CARD。
(三)大來卡DINERS
CARD。
(四)奇異GE
CARD、IC卡(財金公司)及其他卡別:其特約商店總家數取其最大聯集。
三 當月簽帳業務及當月預借現金之金額與筆數等申報,原有「國內卡」欄位名稱已更名為「本國銀行發行之信用卡在國內之消費」;原有「國際卡」欄位名稱已更名為「外國銀行發行之信用卡在國內之消費」。
四 前述二、三之異動自九十三年九月申報八月底資料起適用,並溯及已申報之九十三年六月底及七月底之資料。
五 前揭規定仍透過信用卡收單業務資料維護程式(WB016W)維護,並請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以前完成八月底資料之申報;九十三年九月底以前完成九十三年六月底及七月底之申報資料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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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7/21
本申報系統各(金融)機構系統管理者應注意事項
一 本系統已新增系統管理者資料維護程式(ZZ025W),請各(金融)機構系統管理者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以前完成相關資料登錄,並請維護前述資料之正確性 。
二 系統管理者登錄資料如有異動,請逕於系統管理者資料維護程式(ZZ025W)相關欄位修正,毋須另以電子郵件通知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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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7/07
本國銀行、外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卡機構辦理信用卡發卡及收單業務資料維護應注意事項補充說明
一 補充說明93/06/17本系統最新消息公告事項。
二 九十三年當年度信用卡發卡及收單業務資料欄位之年度累計值,係自九十三年七月申報六月底資料起自動累計計算(累計計算期間至九十三年十二月底),九十四年度以後各年之年度累計期間恢復為一月至十二月底,累計欄位名稱包括:
(一)當年度累計偽冒停卡張數。
(二)當年度累計簽帳金額。
(三)當年度累計預借現金金額。
(四)當年度累計營業收益。
(五)當年度累計轉銷呆帳金額。
(六)當年度累計偽冒損失金額。
(七)當年度累計呆帳收回金額。
(八)當年度累計特約商店壞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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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7/06
票券金融公司營運資料申報檔新增申報項目應注意事項
一 依據財政部證期會九十二年六月二日台財證六字第0920002396號令所發布之「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準則」,有關票債券附條件交易規定改採融資說辦理。
二 新增申報項目共計四項,分述如下:
(一)11700-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係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賣回條件交易時,實際交付予交易對手之金額。
(二)20110-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係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買回條件交易時,向交易對手實際取得之金額。
(三)20420-發行商業本票:已發行之商業本票帳列金額。
(四)84100-主要負債總額:依據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財政部台財融(四)字第0928010153號令所稱之「主要負債」項目總額。
三 新增申報項目申報週期為每月,並自九十三年七月申報六月份資料起適用。
四 新增申報項目適用於「申報資料檔案上傳」(WM001W)及「線上編輯申報資料」(WM002W)。
五 提供票券金融公司營運資料檔及檢核檔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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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財政部金融局(本局)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改制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金融機構依規定原向財政部金融局申報之資料仍請使用本系統繼續申報,
申報網址及申報方式維持不變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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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6/17
本國銀行、外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卡機構辦理信用卡發卡及收單業務資料維護應注意事項
一 依據本局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台財融(四)字第0934000434號函規定辦理。
二 「信用卡發卡業務資料維護」及「信用卡收單業務資料維護」申報程式異動:
(一)「信用卡發卡業務資料維護」:原申報程式代號為WB010W,改為WB015W。
(二)「信用卡收單業務資料維護」:原申報程式代號為WB009W,改為WB016W。
以上信用卡發卡及收單申報欄位已作變更,請自九十三年七月起,於每月十五日以前依變更後程式代號及申報項目填報前一月底資料,且申報基準日應填具該資料所屬月份(例如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以前應申報九十三年六月底資料,申報基準日應填具九十三年六月,操作方式與原有方式不同)。
三 為求各機構申報資料之認定標準一致,請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申報項目之認定標準」申報資料。
四 基修正後之「信用卡發卡業務資料」及「信用卡收單業務資料」申報項目,請參閱「信用卡發卡業務資料申報項目」及「信用卡收單業務資料申報項目」,操作維護請參考範例說明,並請詳本系統首頁左下方登載之「金融機構網際網路線上申報作業說明」,依各金融機構類型之「維護時點、程序及聯絡窗口」、「操作手冊」及本網頁「最新消息」規定辦理維護作業。
五
前揭第二項新增之「信用卡發卡業務資料維護」(程式代號為WB015W)及「信用卡收單業務資料維護」(程式代號為WB016W)等申報程式使用權限請由貴單位系統管理者配合新增予使用者,此外,原申報程式使用權限並請貴單位系統管理者配合刪除調整。
六 原申報資料如需修改者,請儘速於九十三年七月五日前以原申報程式更新,屆時原申報程式WB009W及WB010W本局將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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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6/02
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辦理現金卡業務申報維護應注意事項
一
依據本部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台財融(四)字第0930009656號函規定,自九十三年六月起,本部金融局全球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boma.gov.tw)「金融資訊揭露」專區,將按月揭露現金卡發卡機構之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
二 揭露項目及認定標準如下:
(一)已動用額度卡數:指「截至基準日當月底止有動用餘額」之卡數。
(二)未動用額度卡數:指「截至基準日當月底止無動用餘額」之卡數。
(三)放款契約額度總和:截至基準日當月底核給所有持卡人現金卡契約額度之總和,以新台幣千元為單位。
(四)放款可動用額度總和:截至基準日當月底核給所有持卡人現金卡可動用額度之總和,以新台幣千元為單位。
(五)放款餘額(含催收款):截至基準日當月底核給所有持卡人現金卡動用餘額之總和(含催收款),以新台幣千元為單位。
(六)逾放比率:截至基準日當月底之逾期放款佔放款餘額(含催收款)比率(逾期放款認定標準應依現行本部八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台財融第八三二二九二八三四號函規定列報)。
(七)已提列備抵呆帳餘額:截至基準日當月底對現金卡業務所提列之備抵呆帳總餘額,以新台幣千元為單位。
(八)當月轉銷呆帳金額:基準日當月份轉銷呆帳之金額,以新台幣千元為單位。
(九)當年度累計轉銷呆帳金額:截至基準日當月底止,當年度累計轉銷呆帳之金額,以新台幣千元為單位。
三 基準日當月底係指申報時前一個月底。
四 請各現金卡發卡機構加強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效性。
五 發卡機構亦應自九十三年七月起,於每月十五日前定期將前一個月之前述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應揭露項目,以及所收取利息與各項相關費用項目等相關資訊揭露於網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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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5/07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營業項目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派任業務申報維護應注意事項
一 依據財政部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台財融(四)字第0934000346號函規定,簡化票券金融公司營業執照營業範圍之登載,其配合措施如下:
(一)簡化總、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登載:範圍包含總、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上所載營業範圍改以概括性文字代替逐項登載。配合措施:請經由本申報系統登載勾選營業項目,由總機構基本資料維護(OY001W)、國內營業分支機構基本資料維護(OY002W)項下,進行「勾選營業項目」作業維護。
(二)簡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經理人之登載:範圍包含票券金融公司經理人派任依據條款之登載。配合措施:請登入本申報系統,由國內營業分支機構基本資料維護(OY002W)項下,點選各分支機構後,進入「負責人基本資料」內進行經理人派任依據條款之登載作業。
二 相關申報操作請點選本系統首頁左下方登載之「金融機構網際網路線上申報作業說明」,參考票券金融公司相關之「維護時點、程序及聯絡窗口」及「操作手冊」,於九十三年七月底以前申報辦理完畢,至本案營業執照之變更登載得俟現行執照上所載事項申請變更時一併變更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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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4/08
信用合作社辦理營運資料申報維護應注意事項
一 信用合作社營運資料申報檔(表號:E01)增加填列「8140p資本適足率」申報項目,申報週期為每年三月及九月,並自九十三年四月起申報三月份資料適用。
二
項目代號為'p'值說明
: 'p'代表比率項目,資料處理時數字先取至小數點後第三位,再處理成整數申報(例98.235
%,百分比符號不處理且小數部分再乘以1000,即98235),適用於「申報資料檔案上傳」(WM001W)及「線上編輯申報資料」(WM00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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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1/16 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辦理現金卡業務申報維護應注意事項
一
依據本局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台融局資字第0930800102號及0930800103號函等規定辦理。
二
金融機構應自九十三年二月起,於每月十五日以前按月將前一個月底辦理現金卡業務資料登錄於本系統,且填報之項目若與報送聯徵中心資料相同時(如發卡數與相關逾期科目..等),二者所報送之資料應予一致,未開辦者,得免申報。
三 前揭新增之「現金卡業務資料維護(程式代號WB014W)」申報項目應由貴行系統管理者配合建置權限後方可使用,相關申報操作請參考範例說明,並請詳本系統首頁左下方登載之「金融機構網際網路線上申報作業說明」,依相關金融機構類型之「維護時點、程序及聯絡窗口」、「操作手冊」及本網頁「最新消息」規定辦理維護作業。